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党纪政务处分或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认定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需要审查调查部门、审理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单位协作配合,确保认定准确、处理恰当。
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具有不稳定性,不同时期、不同情势下都有可能发生变化,而这种变化会体现到在案证据上。认定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要依托于完整的证据链,即运用笔录、自书材料、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证据材料及检举揭发材料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实践中,不同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变化的方式、幅度也会有所不同,而笔录是对其态度进行记录的载体,这就要求在案笔录既能反映被审查调查人对自身错误的认识,还能在多次笔录中反映其态度变化的过程,避免因为在案证据不足而导致对被审查调查人态度的认定不精准。
二、精准出具到案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是认定和审查被审查调查人态度的纲目。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审查调查组应当综合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将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纳入审查调查报告的内容,经集体讨论形成到案情况说明,连同审查调查报告、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审理。到案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到案详细经过、主动交代和如实说明问题的情况,以及检举揭发、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等情况。到案情况说明以及审查调查报告对被审查调查人态度的认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既不遗漏,也不拔高。
三、切实听取和处理申辩。申辩权是被审查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一。被审查调查人进行申辩,有可能是意图掩盖事实、逃避责任追究,也有可能是被他人误解甚至诬陷。兼听则明,偏信则暗。保障被审查调查人的申辩权对查明案件事实、进行思想疏导、有力驳斥无理辩解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要正视被审查调查人行使申辩权,做到真听、会听,不能因为被审查调查人申辩就心生抵触,也不能因为申辩而认定其不配合。其次,要切实剖析申辩事项,分析判断其申辩的合理性,审视审查调查的方向是否正确或者取证存在的不足之处。再次,要正确处理申辩事由,有针对性地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拾遗补缺。对经调查确认系无理辩解的,要进一步延伸和加固证据链条,督促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对确系误解或诬陷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注重综合认定和运用。对被审查调查人态度的认定与结果运用,事关办案效果,需要注重结合案内与案外、过去与将来等各要素进行综合认定和运用。具体讲,就是要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做到“三个结合”。一是要与被审查调查人的违纪违法犯罪事实结合,基于其错误的严重程度与悔错认识深度之间的辩证关系,准确把握被审查调查人认错悔错的真实性。二是与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情节结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准确运用处分规则。三是与其一贯表现及所处政治生态结合,用历史的、辩证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在这些基础上,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做到错罚相当,对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符合从宽处罚条件的,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五、加强后续跟踪协调。对被审查调查人错误事实进行认定并追究其党纪政务责任后,还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后续工作,检验结论认定和运用的效果,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要督促被处分人所在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暖心回访,做好“后半篇文章”,帮助被处分人消除心结、悔错改错,促使其将压力转化为干事创业的动力。对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有效衔接司法,跟踪掌握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