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履职程序、严格审批权限,促进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
《规则》第四章开宗明义,规定“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在此基础之上聚焦主责主业,具体规定了派驻机构开展监督、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廉政教育、受理处置检举控告、参与核查、审查调查、处理处分、受理处置申诉等8项具体职责。
职责列明派驻机构的工作内容,程序则丰富细化履行职责的方法流程。纪检监察干部在监督执纪执法中,必须强化程序意识,做到懂程序、讲程序,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则》专列第五章“履职程序”,对派驻机构工作流程进行细化规范。其中,第37条至第43条对派驻机构线索处置、立案审批、措施使用、审理、党纪政务处分、问责、移送起诉等执纪执法流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7个报派出机关审批或备案、3个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的事项,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规则》特别强调在履职过程中严格审批权限。如第38条规定,派驻机构经过初步核实,需要进行立案审查调查的,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其中,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职领导干部立案和副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立案的,应当报派出机关审批,体现对派驻机构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强化管理监督约束,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建设高质量的派驻机构干部队伍,是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规则》第六章“管理监督”,针对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和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创新制度安排,完善体制机制,对派驻机构自身建设提出严的措施和要求。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素质能力。《规则》第45条明确,派驻机构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规则》注重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使其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切实提高政治素质,提升专业能力,增强斗争本领。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强化对纪检监察权力和干部队伍的严格监督是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规则》第48条规定,派驻机构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案安全责任制,推动各项工作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规则》第49条规定,派驻机构坚持严的标准,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明确派驻机构应当接受派出机关同级党委巡视巡察监督和派出机关的管理监督;自觉接受驻在单位党员、干部和群众的监督。《规则》还强调,对存在违规违纪违法和失职失责行为的,严肃追责问责,切实防治“灯下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