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信访举报渠道不断畅通,群众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凸显,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了贡献。但不容忽视的是,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把举报制度当作攻击对手的武器,用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使绊子”“告黑状”,意图使他人名誉受损、仕途遇阻。“村官难当”,这是不少农村基层干部的统一心声。随着近年来“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开展,一项项有利于集体发展的政策,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难免会损害到个别人的利益,于是,各种不利于村干部的传言就慢慢滋生,基层干群的关系也越来越割裂。虽然行使监督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如果为了一己之私而失德失信,搞诬告陷害,既会伤害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也会扰乱信访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还会影响当地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国家事业。
主要原因存在以下几点:一是举报者满足个人目的。由于对村委决策、财务、政策不了解,往往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大为一己私利,存在恶意举报的主观故意,往往表现出要看到被反映人受到处罚的明确动机,通过对被反映人的各种不满意方面进行重复性反映,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偏激心理。二是群众不明事实举报。基层农村里,许多言论一传十十传百,在传播过程中往往变质。部分反映人不负责任,对道听途说来的信息,不经分析判断就向纪检部门举报,抱有碰运气的想法,认为说错了也没有影响。三是党务政务公开不彻底。近年来,村组才逐渐改变过去的“一言堂”局面,执行集体议事、民主决策,通过规章制度对村干部决策的事项进行公示公开。一方面过去留下的问题仍存在,另一方面部分村在执行时打折扣,不按程序办事,敷衍了事、走过场,公开透明度不够,再加上没有及时向群众进行宣传解释,导致群众产生怀疑和误解。四是对党纪法规认识不到位。从当前受理线索上来着,大部分举报内容关于村集体土地、财产或集体资金,还有部分不属于纪委所能受理范围,由于法律管辖交叉,群众认识不清,导致纪委在处理案件时,存在交叉部门影响,办案难以调和,需要其他单位介入。五是惩戒处置力度偏弱。由于诬告陷害的失实反映往往以匿名方式,难以认定反映人,或者反映人为普通群众,而对群众缺乏惩戒约束方式,导致纪检部门以查清事实为举报告结,受害人也放弃维权,更加助长了失实举报、诬告陷害的不良风气。六是处理结果与预想之间矛盾难以调和。在乡镇,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的主流是好的,但仍有部分党员干部、村组干部不注意工作方式方法,行事粗暴,在对待群众时,态度恶劣,缺乏耐心,没有放下身子,态度高高在上,引起群众不满意,矛盾愈演愈烈。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开展澄清工作的主要原则、适用情形、主要方式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要求积极稳妥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让诬告者心有所畏,为担当者而担当。”5月18日,云南省纪委监委专门召开失实检举控告澄清会,公开通报调查结果并对相关问题当场予以澄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5起恶意举报典型案例,不仅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恶意举报者、点名道姓予以曝光等等,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担当,也激励着广大干部敢担当、有作为。
在坚定不移从严治党、从严要求干部的时代背景下,不仅要严把干部的成长路径,防范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也要在对因失实信访举报带给领导干部的不利影响方面加以保护消除影响。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更完善的长效机制,给被诬告干部以正名的机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及时通过公开渠道,将这些信息发布出去,让事实说话,同时完善制度建设,根据失实举报的情形、性质、后果,具体区分处置,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对群众反映问题快速研判甄别,对明显贴牌举报或反映对象错误、道听途说、个人认识问题错告的,以及情况了解不确切、有关政策不熟悉等原因导致反映失实的,果断了结并予以澄清,给被诬告干部减轻心理压力,让他们能够抬起头来,放下包袱,继续努力工作。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干部担当作为的积极性,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