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根胜作为驻矿安全监督员,承担着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职责,其应汇报而未汇报的行为违反工作要求,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6月24日经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朱根胜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