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廷信同志作为中共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盗窃,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镇纪委2022年5月26日会议研究,并报镇党委同意,决定给予李廷信同志党内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