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德祥身为中共党员,漠视国家法律,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2021年12月20日,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樊德祥开除党籍处分。